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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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6個月以上。
2.18歲以上。
3.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為中度、重度或極重度;障礙類別應具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括弧中之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含06或11。
4.經需求評估需24小時生活照顧或能力增進(經身心障礙需求評估判定建議使用住宿式照顧服務)。
5.未使用管路(鼻胃管、氣切管、尿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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