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經營管理臺北市永明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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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續設籍臺北市六個月以上之0至6歲之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接受部分時制療育訓練者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證明。 2.持續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年滿18歲未滿65歲,依法領有中度以上智障及合併智障之多重障身心障礙證明者,或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6或11】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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