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經營管理臺北市城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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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續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之年滿18歲未滿65歲 (於委託期間開始前已於中心接受服務者,而於委託期間始日後年滿65歲,經乙方評估認仍可持續提供服務,則不受未滿65歲之限制),依法領有中度以上智障及合併智障之多重障身心障礙者證明者,或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6或11】者。
二、持續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之0至6歲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之幼兒,惟仍須以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為【06或11】者為優先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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